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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侦探调查;自愿赠与跟自愿赠与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04-27   点击:1

一、自愿赠与跟自愿赠与的区别


1.两者在定义上存在显著差异。


赠与,即赠与人自愿地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无偿提供给受赠人,且受赠人接受了此项礼物的行为。


而赠予,则专指送出财物或其他贵重物品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赠送行为通常表现为单向形式。


2.探讨两者的确立条件亦可发现重大区别。


赠与行为需满足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统一意愿的前提,否则难以成立。


然而,赠予则未必需要受赠人接受,只需赠予者对此予以认同即可实施实际动作。


3.考察两者的应用场景,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法律领域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有所不同。


赠与作为法律术语,其表述方式严谨规范,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而赠予,作为文学词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关于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首先,所赠之物必须是赠与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


若赠与人所赠之物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是非法所得,那么赠与合同便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真实意志的体现。


最后,受赠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赠与。


若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或者虽然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但赠与人并未表达赠与之意,那么赠与合同便无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写了赠与书还能要回来吗


关于无偿赠与的车辆能否追索回来,这取决于多方面具体因素的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如果该车辆在财产转移行为尚未完成之前就已赠出,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赠与人仍有权向赠与人提出退还申请。


然而,如果赠与已经得到了公正机关的确认,亦或是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或道义性的性质,此时,被赠与人想要追回车辆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


三、大额赠与能要回来吗


从严格的法律视角来看,在恋爱关系建立并持续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明确结婚意图的巨额财物赠与行为,可被视为附属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这一情境下,一旦婚姻关系未能如期达成,即便是已将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实际交付给了受赠方,赠与方仍有权向其提出返还请求。


然而,对于那些在婚前未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实际交付,则不得再行主张返还。


这类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一般的消费品、普通礼品等,通常被视为寻求对方好感的一般赠与行为,例如题主所提及的“鞋子”。


但是,当涉及到诸如戒指、首饰等贵重物品,大额现金以及不动产等高价值的赠与行为时,法官将会对赠与行为的初衷进行谨慎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为结婚而做出的赠与。


若经审查后确认赠与行为确实带有结婚意图,则该赠与行为应被视为附条件赠与,受赠方可据此要求返还。


若赠与行为的性质难以准确界定,法院在裁决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法理学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


如此处理方式既能让当事人易于接受,又能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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